揭发同案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

2021/04/02 17:15:49 查看213次 来源:王勇律师

揭发同案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

胡某某诈骗案审查起诉阶段)

上海市###区检察院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律师接受指派后查阅了有关卷宗材料,并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对于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犯有诈骗罪没有异议。现根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针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特征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为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行为主观恶性不深,由于年龄小,缺乏对社会的认知,经不起诱惑,本案来看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地位和作用属于从属地位。

嫌疑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是从属的,其只是诈骗过程中一个环节,法律属性上属于从犯。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受害人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类型属于新型网络犯罪通过微信以恋爱名义骗取钱财,线下与部分受害人见过面,受害人作为成年人,应该也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在长达数月的时间内,频繁给从未谋面的网友打钱,而没有做任何风险防范。

四、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犯罪嫌疑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在案发后,曾向受害人当面道歉,犯罪嫌疑人也曾经打算在父母的帮助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由于其他同案犯的原因,最终没有自首。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在家属配合下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五、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归案后揭发同案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未成年犯罪的特点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应以教育为主,提高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公安机关酌情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有可能,建议做无罪或者不起诉处理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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