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2 17:15:49 查看213次 来源:王勇律师
揭发同案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
(胡某某诈骗案审查起诉阶段)
上海市###区检察院: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律师接受指派后查阅了有关卷宗材料,并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对于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犯有诈骗罪没有异议。现根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征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为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行为主观恶性不深,由于年龄小,缺乏对社会的认知,经不起诱惑,本案来看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地位和作用属于从属地位。
嫌疑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是从属的,其只是诈骗过程中一个环节,法律属性上属于从犯。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受害人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类型属于新型网络犯罪。通过微信以恋爱名义骗取钱财,线下与部分受害人见过面,受害人作为成年人,应该也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在长达数月的时间内,频繁给从未谋面的网友打钱,而没有做任何风险防范。
四、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犯罪嫌疑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在案发后,曾向受害人当面道歉,犯罪嫌疑人也曾经打算在父母的帮助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由于其他同案犯的原因,最终没有自首。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在家属配合下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五、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归案后揭发同案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未成年犯罪的特点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应以教育为主,提高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公安机关酌情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有可能,建议做无罪或者不起诉处理。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