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婚后父母帮助还贷的钱款的性质为何?

2021/04/07 12:23:49 查看135次 来源:黄蓉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与许某经人介绍认识,短暂相恋后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前,许某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许某一人名下。该房屋购买时许某的母亲支付了28万元首付款,许、王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许某的母亲一直替许某偿还房贷总计约19万元。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频发,王某将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许某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许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委托鼎麒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离婚事宜。

案件经过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立即向委托人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就案情进行详细分析。经律师组讨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许某婚后其母帮助偿还房贷的行为性质是赠与许某还是赠与许某夫妻?为了证明许某母亲偿还的贷款是对许某个人的赠与,律师组在诉讼过程中,收集整理了许某的母亲退休金明细、转账给许某的所有银行交易明细以及申请许某的母亲作为证人出庭。

案件结果


通过律师提交的所有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婚后偿还房贷的所有钱款皆来自许某母亲,系许某目前对许某个人债务的清偿,该房屋系许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王某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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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后一方父母帮助还贷的性质认定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父母还贷的部分系向夫妻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按揭关系成立于婚前,借贷关系也成立于婚前,此时该债务属于按揭人的个人债务,婚后父母帮助还贷的,其实是帮子女偿还个人债务,应视为仅是对按揭人的赠与。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来看,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否能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主要看出资时是否有约定。若没有约定,法律上会将出资看作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本案中的具体情形虽然与法条规定的情形并不完全一致,但在法律对父母婚后为子女还贷的情形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该法条在司法实践中会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出资还贷方的利益,律师认为最稳妥的做法是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父母还贷部分的性质。若是赠与,约定清楚是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若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借款利息和期限等。这样才能减少在房屋权属与房屋分割上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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