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那点事之二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的请求是否属于反诉?

2021/04/11 11:45:37 查看333次 来源:邓五英律师

 现实生活中,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中不泛是家暴、出轨的过错方,此时,作为无过错方的被告往往也希望尽快解决婚姻问题,但在诉讼中会提出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那被告方提出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呢?

以笔者之前代理的一起案件为例,当事人的老公出轨在先,被家人发现后不但不悔改,当事人向其计要说法时,还对当事人进行打骂,最后更变本加厉,联合第三者向当事人施压,要求当事人退出婚姻,当事人表明不肯离婚后,当事人的老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笔者认为,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其他与离婚相关的请求属于牵连之诉,可一并提出,法院应当一并予以审理。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离婚案件是一种复合之诉,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是主体,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是附带之诉,如果不解除婚姻关系,别的也就无从谈起。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是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与离婚请求紧密相连,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故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没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抵销和吞并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因而不构成反诉。

当有过错一方的本诉是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既不是对本诉项目的添加,也不是对本诉的反诉,而是一个新的诉,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在学理上属于诉的合并。被告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否则人民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当然,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无过错方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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