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东联手起诉公司未按约定进行利润分配,结果却被驳回

2021/04/12 15:27:02 查看220次 来源:陈乾德律师

股东对公司的股权投资最终的目的当然是为了分红,但现实中,不少股东应该都会遇到这样一个情况,那就是,公司赚了钱却没看到公司分红。他们就会想:“公司有利润却不分给我们这些股东,这说得过去吗?这不是侵害了我们的权利了吗?我们可以告公司让他给我们分红吗?”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公司的利润并非全都是股东的,不合理的分配不仅可能损害公司和员工的利益,还会损害公司债券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我们再考虑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定规则和顺序是什么呢?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红是否有用呢?


真实案例


美鼎公司登记股东共5人,其中冯某、曹某以及王某在2017年间以公司未按公司股东约定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为由分别向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审理中,股东提交了由美鼎公司盖章的2016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该资产负债表载明:至2016年3月31日,美鼎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525135元。美鼎公司则提出,之前的财务清算表及资产负债表,财务人员未按财会规则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及公积金提取,作折旧调整后美鼎公司是亏损的,未分配利润为-1056675.37元,于是美鼎公司又提交了其制作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为据。法人代表赵某认可了美鼎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而对股东冯某及鲁某、王某对被告所举财务报表不予认可。


后提及2017年10月15日,美鼎公司股东鲁某以公司监事身份召集临时股东会,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发给了公司股东赵某、王某、冯某,赵庆飞认可收到了会议通知,但未参会;鲁某、王某、冯某的委托代理人蔡某到会。该次临时股东会作出了各股东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但因为根据公司财务人员口头通报,美鼎公司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润增长比以往多,但具体的财务报表尚未完成,故对公司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润分配总金额暂参照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月利润平均数进行计算。该股东会决议由冯某的委托的代理人蔡某、鲁某、王某签字捺手印,并加盖了美鼎公司的公章。


法院认为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权利,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由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由期待性权利转化为确定性权利。股东只有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后,或者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才可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而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分配利润的理由是股东会上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但是鲁某并无通知股东谢某参会,尽管鲁某主张其已电话通知谢培勋,但并无证据证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只有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召开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方才成立决议。原告提交的2017年10月15日美鼎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因会议的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决议欠缺成立要件,应视为决议不成立,原告亦不能以此“不成立的决议”要求美鼎公司向其支付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涉及公司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公司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是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的分配。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就本案原告提交的《2014年1月7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沉香雅轩财务清算表》而言,其仅以公司所余货币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结算来确定股东利润分配,对之前公司所负债务、固定资产、应缴税收等并未作核算,显然并非属于按照有限公司财务准则所作的公司利润的核算。而就2017年10月15日美鼎公司的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实体内容而言,各股东应分配的利润的确定仅只是依据股东对公司利润的估算作出;对利润分配前应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均未作处理,明显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原告及被告、第三人赵某对美鼎公司是盈利还是亏损意见不一,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各执一词,美鼎公司是盈利或亏损,属于美鼎公司的内部问题;盈余分配本质上是公司的内部自治事项,属于公司商业判断,是否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会计审计或鉴定,应由公司或股东会自主决定处理。在无证据证明存在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股东甚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司法不宜强制介入。


案例评析


前文提到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权利,也是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所在。但是公司利润的分配又要遵循“无盈不分”原则,即公司没有盈利不得分红。这是因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是公司运行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了包括公司自身、债权人、董事、大、小股东之间十分复杂的利益关系。


所以,公司利润的分配必须满足一定的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所得税;


3、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亏损;


4、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律师

提醒

而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进行利润的分配。但是起诉的基础依据为:股东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人民法院也是按着公司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进行判决的。没有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有效决议,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法院会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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