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第一步,出资有讲究

2021/04/19 16:15:41 查看127次 来源:刘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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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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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而且必须拥有其独立的法人财产,方能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产,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对于奠定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也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必须支付的对价。那么,我国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呢?


      二、《公司法》列明的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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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货币:通常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外国投资者一般只能以外币出资并折算成相应的人民币。货币作为固定的一般等价物,有确定的金额且无须进行评估,是最普通、最常见,往往也是最受欢迎的出资方式。

       2、实物作为有形财产,主要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实物出资应当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能够为公司带来实际利用价值,如厂房、办公用房、设备设施、机器、仓库、运输工具以及的生产资料等。

       3、知识产权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即专利权和商标权)和著作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知识产权传统权利类型的内涵不断丰富,而且其外延也在不断拓展

       4、土地使用权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一定场所,而场所必定附着在土地上。由于土地的价值和增值潜力巨大,对绝大多数公司而言,土地都是最重要的资产。需特别说明的是,我国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故用于出资的只能是土地使用权,而且一般仅指未设权利负担(如抵押、查封等)的出让土地的使用权


      三、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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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系兜底性规定,从法条本身理解,除了上述列明的出资方式外,还包括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如除土地使用权之外的用益物权(如采矿权等)、股权债权等。其中,用于出资的用益物权范围尚有待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予以明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已就股权出资的条件作出了相应规定。此外,当前我国公司登记机关仅承认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即债转股),而限制债权人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


      四、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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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主要原因在于,上述资产的价值不确定,违背资本确定原则,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与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同,我国合伙企业是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


      五、股东出资的一般要求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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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除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特殊行业外,我国《公司法》目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且取消了最低法定注册资本和分期实缴的强制性规定。股东缴付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的期限实际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股东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出资义务,否则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特别说明的是,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3、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包括投资者之间协商作价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交付动产、办理权属的变更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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