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3 17:54:46 查看775次 来源:严达兴律师
【基本案情】
2005年起,左某而就在广东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文员。
后来左某而发现了公司的管理漏洞,他就利用其职务便利,分别在2017年、2018年安排了左某文、关某芬和刘某团、蔡某豪、何某华等5个人入职公司,把这5人的上班考勤卡交给公司的郭某兴、麦某兴2个人帮忙考勤打卡,制造虚假的上班考勤记录,从而骗取公司发放的工资。
此外,在2018年4月,左某在拿到离职员工陈某教的离职手续材料后没有上交给人事部门,而是将陈某教的上班考勤卡交给该公司的郭某兴、麦某兴帮忙考勤打卡,制造虚假的上班考勤记录,从而骗得公司继续发放的工资。
孔某梅、于某芬两人2017年2月14日入职公司,当天就离职,左某却在拿到孔某梅、于某芬的离职手续材料后没有上交给人事部门,而是伪造该二人委托其办理离职手续、领取现金工资事项的委托书,从而骗取公司给该二人发放的工资共25016.78元。
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共骗取公司现金24万多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左某而在公司装配部办公室内利用中午下班无人之机,多次盗窃同事放在钱包内的现金,合计盗得人民币4860元。
案发后,左某文、关某芬的家属退还人民币121386.97元给被害单位,刘某团的家属已退还11000元给被害单位。关某芬另退赃人民币8000元。左某而在第3宗盗窃案发后赔偿了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860元。
【裁判要点】
左某而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最后,左某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左某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关某芬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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