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资翻建房屋,不享有安置补偿权

2021/04/25 12:04:07 查看244次 来源:顾伟律师

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归本村村民所有,那么外村村民出资翻建房屋,能取得合法的所有权吗?遇到征收时,又能获得安置补偿权吗?今天,就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4151

案情简介:张某一是某村村民,在村里享有合法自建房。张某一去世后,其弟弟、外村的张某二对张某一的自建房进行了翻建。而后当地面临征收,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张某二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主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房屋所有权一般要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当事人在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即便宅基地上的房屋由其出资翻建,也不能当然属于其所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如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等合法权益,其与被诉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另外,张某二系张某一的弟弟,并非张某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并无证据显示第一顺序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也无证据表明张某二已取得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张某二无法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益,与被诉强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案后分析:类似外村村民在农村进行翻建这种事情,在实践中其实还是蛮少见的,当然,外村村民确实不具有翻建农村自建房的资格,也无权取得翻建后房屋的所有权。但是笔者对本案的裁判结果却持不同态度。本案中,虽然张某二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产权,但他对翻建该房屋使用的一砖一瓦,还是享有权利的。强拆行为的对象不仅仅是房屋本身,还包括房屋的建筑材料。因此,即便张某二对房屋不享有产权,其也是有权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且同时可以要求强拆机关承担建筑材料中可拆卸部分的赔偿责任。标的物的价值可能并不,但不能因此否定张某二的权利,这一审判逻辑也是经过最高法司法确认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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