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征收行为违法属于诉求不明确,会被直接驳回起诉

2021/04/25 12:06:11 查看123次 来源:顾伟律师

经常有被拆迁人朋友咨询笔者这么一个问题:“律师,我想起诉拆迁办,告他们征收我房屋的行为违法,这个应该怎么操作?”作为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笔者只能这么告诉各位:直接起诉确认征收行为违法,这是不会被支持的。

前几天,有位朋友联系到笔者,称当地征收项目不合法,但是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却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随即,这位朋友将判决书发给了笔者。笔者收到判决书后,大致翻阅了一下,发现这位朋友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被告征收房屋行为违法”,理由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该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而不是在别的文件中表现出来,而不制作书面决定”,而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这位朋友的观点,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关于这位朋友的案件,笔者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要作出书面的决定。《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定性为“地上附着物”,其补偿只需要体现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即可,不需要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那般,另行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文件,也就是说,本案中原告起诉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笔者撰文的重点并不在于此,而是在于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征收行为违法”,但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我国的司法实践,这个诉求是不明确不具体的。行政征收行为是多阶段行政行为,需要多个行政部门进行配合,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征收行为”理解为一系列的行政行为,而不仅仅只有一个行政行为。这一系列行政行为中,有些是可诉的,有些是不可诉的,还有些只能进行行政复议,各不相同,如果不服其中的某些行政行为,则可以针对这些行为单独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而不能对整个拆迁行为直接起诉。这个理论也是经过最高法的多个裁判文书确认过的,比如(2018)最高法行申6400号、(2019)最高法行申11053号等等。

当然,本案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是存在问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也就是说,本案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不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只不过裁判理由不影响实质,所以就不建议这位朋友上诉了。

征地拆迁是一项专业的法律事务,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如果大家有征地拆迁相关问题,可以及时联系我们,我们会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大家提供周到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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