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伟律师 | 签了拆迁协议却拿不到补偿款,在起诉之前需要先向拆迁方申请吗?

2021/06/29 19:54:15 查看147次 来源:顾伟律师

案情简介:天津韩先生遇到拆迁,与当地街道办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拆迁办在支付了前期10%的拆迁款后,一直拒不履行剩余的部分。韩先生不服,遂委托本律师代理其案件。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其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拆迁办依约支付剩余补偿款,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但是令人没想到的是,当地基层法院以韩先生没有事先向街道办提出书面履责申请为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直接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法律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行政协议的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之前,需不需要先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的履行行政协议的申请?

本代理人对此持否定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由此可知,倘若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则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但我们需要着重注意的是,此处规定的“法定职责”。而本案中,行政协议相对人所诉请履行的是行政协议的“约定义务”,并非“法定职责”,因此,本案不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属于错误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此可见,针对行政协议的履行之诉,多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无需先提出履责申请。

案件结果:基于上述法律分析,本代理人指导韩先生依法提起上诉。日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依法撤销了原审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