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九万,学历造假,离职后公司要求返还工资是否应当支持?

2021/05/09 23:09:49 查看145次 来源:李士刚律师

一、案情简介:

陆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入职北京恒凯公司,担任创意中心总经理职位。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但公司未在该《劳动合同书》落款处签字或盖章,落款处仅有陆云生一方的签名。陆某某试用期的工资为税后72800元/月,转正后的工资为税后91000元/月。2019年9月12日,陆某某提出辞职, 9月26日起未有出勤。陆云生离职后,公司认为陆某某存在虚构的教育经历以及工作经历行为,不应该拿这么高的工资,因此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陆云生返还公司多付的工资款30万元,案件历经仲裁、诉讼。公司的理由主要是:一、陆某某在入职之前,虚构自己的学历和工作经历,而公司基于陆某某上述虚假材料,发放了高于正常职务的工资;二、公司认为,公司基于陆某某的不诚信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诉讼请求返还工资30万元。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和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均支持了公司的请求。

二、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该合同尚未成立,故对于公司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因陆云生提供虚假学历、虚构工作经历,严重侵害了公司的知情权,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因此,关于公司主张陆云生酌情返还工资款30万元的理由正当,且数额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上诉主张虽然其并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双方劳动合同事实上已经履行,劳动合同已经成立。因陆云生提供虚假学历,故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对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本案中公司认可其并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故一审法院认定劳动合同书并未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并非同一概念,故公司上诉主张劳动合同已经成立且无效,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陆某某上诉主张其虽存在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情况,但其工作能力得到公司领导认可,完全能够胜任工作,且公司共支付陆云生工资114193.5元,陆某某不应返还公司工资卡30万元。对此,法院认为,陆某某明确认可其存在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与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其应当返还相应的工资款。

关于工资款数额,陆某某一审明确认可实际收到公司424608.54元,其二审反言公司仅支付其工资114193.5元,但未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纳。鉴于陆某某事实上为公司提供了劳动,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陆某某返还公司工资款30万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案号:(2021)京03民终410号(当事人系化名,为突出争议焦点,省略了与主题无关的内容)

三、实物总结:

(一)本案发生属于企业用工风险管理不善,在员工入职时由于企业缺乏对其关键材料的审查和鉴别,导致后面无法胜任工作,并且企业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对其身份进行调查,最终确认学历造假,经历造假;

(二)本案中公司起诉要求返还30万元工资款,是认可陆某某为公司提供了工作,产生了一定价值,从侵权的角度讲,公司对于陆某某的不诚信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责任;另外,陆某某也的确为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

(三)本案中也有读者认为,陆某某虽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和工作经历,但是陆某某是通过多层面试,然后最终取得公司领导的认可,顺利进入公司,其能够进入公司是由于能力突出,并且在工作期间能够胜任工作,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领取相应的报酬,公司无权要求返还。这一点的确也有一定道理,但是从法律的立法原则,和社会公序良俗,诚信体系来说,陆某某不诚信的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的眷顾,理应受到处罚,其基于欺骗获得收入理应予以返还。

(四)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并且双方各持一份才应当属于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确认合同效力。

这个案例,反映了当下市场的混乱,造假者越来越多,企业被欺骗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如果企业因为上当受骗而多支付了工资,则可以借鉴这个案例,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对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绝非一朝一夕,对于造假者理应受到处罚,并且国家也要建立诚信体系公示系统,让不诚信的行为,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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