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的作用

2021/06/02 11:19:41 查看1115次 来源:吴德令律师

最低工资标准的作用

 

最低工资每个地区不一样,而且每年进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作用在于:

1、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底线。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的工资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务派遣人员在无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医疗期工资支付标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经济补偿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6、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后的工资支付标准。

《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7、工伤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需要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

8、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

《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衡量是否适用终局裁决的标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10、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底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1、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可主张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2、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的工资底线。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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