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后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021/06/02 13:17:32 查看1327次 来源:张城甜律师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后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的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原来的婚姻法把“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而《民法典》将该条删除,增加夫妻一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并且将此作为可请求撤销婚姻的事由。

一、哪些属于该条规定的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疫病。

2.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还进一步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其他重大疾病,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二、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

1.应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即在之前就有过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

2.如果患病一方在婚前本身也不知晓患病事实,婚后发病才诊断出来,其并无隐瞒的故意,并未违反本条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在此种情形下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三、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四、本条立法目的与审查标准

本条法律规定在于通过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而最终维护婚姻自由自愿原则。法院在审查时应按照“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

总的来说就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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