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在特定情况下会被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1/06/17 15:22:29 查看632次 来源:罗乐律师

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在特定情况下会被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当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一个自然人时,在特定情况下,其公司所负债务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在特定情况下会成为股东债务。原因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

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证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证明责任在股东自己。原因很简单,股东只有一个,那么该公司的运营就都由一个股东操控,那么,很可能出现公司财产不独立的情形。一旦公司财产不独立,对外公司承担债务的能力减弱,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公司的唯一股东,有义务证明公司财产与私人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其次,在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公司不具有独立性,就要揭开公司面纱,由公司股东承担债务。此时,如果出现以下情形,那么,公司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换言之,股东的配偶同意,或共同经营,或债务用于共同生活,都将会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符合以上条件时,债权人可以对股东的配偶提起诉讼要求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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