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长途汽车、出租车发生事故后如何获得赔偿?承包人不是被保险人的情形下,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2021/06/21 16:42:11 查看1423次 来源:张焕胜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董某在乘坐张某承包公共汽车公司的吉D11735客车途中,由于路面颠簸,造成董某受伤。公共汽车公司为D11735客车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汽车公司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事后,董某将张某、汽车公司、保险公司诉之法庭。判决生效后,张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张某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争议焦点

1、董某可以提起何种诉讼?

乘坐长途汽车、出租车等发生交通事故时,乘客可以选择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或客运合同违约之诉,但只能选择其一。本案中,董某若选择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其需要证明驾驶司机具有过错,既而要求张某承担雇主责任。但“路面颠簸,致人受伤”不具有必然性,不能排除董某在乘车过程中存在过错。但董某如果选择提起客运合同违约之诉,则无需证明驾驶司机具有过错,根据《合同法》三百零二条可知客运合同施行的是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即无论驾驶司机是否有过错,其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董某应优先选择提起违约之诉。但违约之诉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存在争议。


2、汽车公司将外包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动机是否合法?

我国原《保险法》“一般规定”中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里指的投保人包括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而修改后的现行《保险法》仅在第十二条要求“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对于其他险种,法律没有规定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对于本案而言,即使汽车公司对涉案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也是可以投保的。因此,汽车公司投保动机合理合法、合同有效。


3、承包人张某能否向汽车公司主张权利?

本案中,汽车公司虽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当汽车公司将车辆承包给张某后,此时对车辆并不享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及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尽管汽车公司是被保险人,但其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具备索赔资格;张某则由于不是被保险人,也不具备索赔主体。那是否意味着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呢?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直接推定保险标的的受让人自动承继原被保险人(转让人)的权利与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保险标转让后,受让人都能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法》在第四十九条其它款项有所规定。


本案中,汽车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向保险公司投保,成为保险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当张某承包车辆后,车辆使用、收益的权利转移给了张某。而保险标的的转让,就包含了保险标的的合法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转移。也就是说,当张某获得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同时,也就符合了法律规定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条规定:“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现张某已向董某履行了赔偿,故保险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赔偿保险金。



简要评析

笔者认为乘坐营运车辆发生事故时,选择提起客运合同违约之诉通常是最快捷、最方便的方法。此外,在挂靠、承包情形下,挂靠者、承包人在尽管不是被保险人,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仍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