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证明人的身份在借条签字确认,能否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1/06/21 16:47:25 查看18051次 来源:张焕胜律师


案情介绍


时某韬(出借人)
李某明(借款人)、徐某芬(借款人配偶)
李某明、徐某芬是夫妻关系。2016年1月1日,李某明向时某韬借款4万元,借条载明:“今借到时某韬现金肆万元整,于2016年农历4月20日归还。借款人李某明。”同时,徐某芬在借条左下角注明:“证明人徐某芬”。后因借款到期未还,某韬诉请夫妻二人共同归还4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1、最高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观点?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能证明,举债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存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情形。此外,[2014]民一他字第10号复2015)民一他字第9号答复也针对对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答复。
 
2018年1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认为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

 

2019年6月2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吸收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观点。


2、案涉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观点一认为:该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该债务不存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的免责条款,因此借款人的配偶应承担还款义务。

 

观点二认为:《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金额为4万元,金额未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时,借款人的配偶未明确反对,可推知其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观点三认为:虽然借款人配偶在借条上签字,但不能证明其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其所签字为证明人,恰恰说明其无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不愿意承担该笔债务,故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款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共债共签”,其要求夫妻双方明知该债务,且明确表示愿意共同清偿该债务。本案中,借款人配偶在仅在证明人一栏签字,无法证明其具有共同举债、共同清偿的合意。此外,尽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采用的是推定观点,即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债务纠纷解释》施行在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采纳《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的观点。

 

本案借款金额为4万元,金额未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借款人配偶若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借款人配偶可以通过举证其具有稳定的工作、资产、家庭人员健康状况等,证明自己家中无需此笔借款,从而否定了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


1、借款人配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无需承担该笔借款。



简要评析


通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不难看出,立法者鼓励“共债共签”,因此,在涉及夫妻共同借贷时,一定要让双方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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