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向父母借款买房,婚后赠与配偶一半,出借方父母可否撤销该赠与?

2021/06/21 16:45:50 查看1323次 来源:张焕胜律师

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婚后将配偶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的,该行为构成夫妻间赠与。出借人能否以赠与行为损害其债权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案情介绍

高某婚前向其父高某某借款16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登记于高某名下。2014年12月24日,高某与秦某登记结婚。2017年6月14日,秦某登记成为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该登记为无偿行为。高某某认为上述登记行为损害了其债权,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高某将房屋产权份额赠与给秦某的行为并将房屋过户至高某名下。



争议焦点


1、高某婚前债务是否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高某某提供的借款系高某婚前以自己名义所负个人债务,但是该款项用于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由高某、秦某共同居住使用,而且通过赠与行为,秦某已成为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上述事实足以证明高某对高某某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高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在没有进行公证登记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可随时行使。本案中高某作为房屋的所有者,对涉案房屋享有处分权,其实施的赠与行为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已为秦某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故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3、高某的父亲高某某能否行使撤销权?

高某某行使撤销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即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债权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向他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受到损害、债权人的撤销权未超过除斥期间。


本案中,高某承认购房款系向其父高某某所借,故高某某对高某享有合法债权;高某婚后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其妻秦某,该行为导致高某责任财产的减少,对高某某债权之实现具有不利影响。但能否由此认定,高某某的诉求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立法目的呢?

 

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只有当债务人的行为在结果上达到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减少,造成其责任财产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的程度,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才能满足。


如前所述,因秦某接受了高某的赠与行为,高某的婚前个人债务也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涉案房屋仍为二人的责任财产,不存在责任财产减少的问题,该财产变动系夫妻内部财产变动,并不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因此,高某某无法行使撤销权。


法院裁判


1、高某与秦某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及其履行并未对高某某造成损害,高某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成立条件,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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