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注意事项

2021/07/05 13:17:08 查看426次 来源: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实践中,多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用于约束员工,譬如:迟到两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未保持办公桌面清洁罚款50元等等,但规章制度虽然属于企业内部规范,内容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制定程序也应当满足必要的条件,否则即便有规章制度也可能发生规章制度无效或其他赔偿的法律后果。那么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应当注意什么呢?

一、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前要进行民主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和重大事项的民主协商程序,故在设置有关员工切身利益如休息休假、劳动记录等制度前,应当事先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建议。

①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企业注意保留会议通知、会议签到、会议纪要等内容,由参加人签字确认并企业留档;

    ②无职工代表大会的,可以与全体职工讨论并征求意见,具体方式包括书面签字反馈、对外公告栏收集及电子邮件等,提示企业注意保留讨论及征求意见相关的凭证。

二、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合法;

在制定规章制度前应当审查制度的合法性,如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克扣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试用期规定,则在制度中要注意避免对员工的罚款制度、“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制度设置,否则面临被投诉举报或赔偿等法律风险。

三、规章制度制定后要进行公示或告知;

公示或告知的意义在于员工应对企业的规章制度知悉,才能以此要求员工遵守规章制度。故企业需证明规章制度已经让员工知晓。在实践中,通常可采用公告对外公示、员工签收、对员工培训、对员工考试等方式让员工知悉,在上述方式中,建议企业注意履行告知程序过程中证据的保留,如拍照、录像、公证、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等方式。

 

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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