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普法】谁来支付环境污染的处置费用?

2021/07/07 09:19:08 查看198次 来源: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异型钢有限公司无证经营,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环境被举报至生态环境局,该执法局及相关人员找到时发现该司已停产,因目前找不到该司法人,采用快速应急处置,消除污染处置费用90万元由该公司所处街道办事处先行垫付。事后,该街道办事处起诉要求被告异型钢有限公司支付环境污染处置费用90万元。

该异型钢有限公司应当向该街道办事处支付已垫付的90万元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因为该公司无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也损害了周边地块的环境,是典型的违反《民法典》所规定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的行为。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9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第294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律师评析: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和紧迫任务。我国《民法典》及时予以回应,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上升为一项基本原则。为了切实落实这一基本原则,《民法典》物权编中还增加了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第286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力应当遵守保护环境的规定(第326条);合同编中增加了出卖人应当采取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的规定(第619条)。现实生活中,礼品和小件快递过度包装也已成为我国现代社会铺张浪费和破坏环境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突出问题。


律师提示: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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