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2021/07/08 10:27:02 查看257次 来源:李胜春律师

劳动者无故被拖欠工资?

  受了工伤公司拒赔?

  无故被辞退公司却不给任何补偿或者赔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却擅自离职?

  等等......

  无论是劳动者,亦或是用人单位,当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协商沟通无效后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

  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应该怎么办?

  如果和对方打官司,我要去哪里?

  出现这些问题,去哪里?

  要想解决上述的问题,就不得不提到目前中国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途径的第一关:劳动仲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需要经过当地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审理,对裁决结果不服的,才能去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实践中,劳动者方可能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以广东省为例,便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管辖劳动争议案件,而当地往往又存在各级仲裁机构......至于此,为避免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弄清楚各地区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就十分重要了。

  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内目前存在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个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而确定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主要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机关和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信息确定。

  目前,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粤人社函【2016】47号):

  1. 在广州地区的部分中直、省直单位及部队军级以上单位,在省劳动仲裁院公布的名单(省劳动仲裁院公布的名单)之中的,由省劳动仲裁院管辖。

  2. 在省工商局登记的驻穗企业,注册资本在2亿元人民币或4000万美元以上,住所在荔湾、海珠、越秀、天河、白云区的,由省劳动仲裁院管辖。

  3. 省仲裁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院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穗劳人仲委〔2017〕 4 号、穗劳人仲委函[2018]3号、穗劳人仲委(2018)3号):

  1.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在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2.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专业市场分局、机场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3.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驻穗办事机构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4. 用工地在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的外地企业与劳动者在穗发生的争议案件;

  5. 省仲裁委管辖外的中央直属驻穗单位、省直属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6. 驻穗部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师以下)与文职人员的争议案件;

  7. 在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相当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8. 市仲裁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番禺、花都各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登记注册且注册资金不足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500万美元)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以及用工地在上述四区的外地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均由该区仲裁委员会管辖。

  笔者认为,上述四区的劳动仲裁案件之所以均由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一来市劳动仲裁委的管辖范围过大,可以缓解其办案压力,再者上述地区离市区较远,能够很好地便利当事人,省劳动仲裁委亦是同理。通过了解管辖权,才能够让自己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机关,告诉自己路在何方,才能够为维权之路迈上踏实而坚定的一步。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