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再次提起诉讼时,管辖如何确定?

2021/07/08 10:28:48 查看1784次 来源:李胜春律师

概要

  2021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作出了多项新规定,其中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分别提起诉讼时案件的管辖问题,《解释》规定以先受理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准,并要求后受理的法院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ABSTRACT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相关案例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某均不服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株劳人仲案字(2020)第340号《裁决书》,分别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和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陈某起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陈某劳动争议一案,则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最终,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陈某劳动争议一案中,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认为前案的受理时间早于本案,本案应当移送至先受理的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处理,并依此作出管辖裁定。

  法律分析

  1.劳动仲裁的管辖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均对劳动争议有管辖权;但当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个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时,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

  2.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后提起诉讼的诉讼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不同于劳动仲裁“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优先”的规定,对于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后的诉讼管辖,则是以在先受理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由于各地关于劳动争议的具体地方规范可能不尽相同,对于劳动者而言,往往倾向于在实际劳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而用人单位则一般倾向于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因此,建议当事人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尽快提起诉讼,以更好地争取诉讼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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