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2017/01/19 15:05:24 查看9488次 来源:韩长占律师

案例:

甲预建自居房屋共五层,交给乙施工,并谈妥施工费用。乙又找到丙等第三人负责施工,约定按日计工钱。某日并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房顶摔下致死。对于丙死亡由谁承担?

分析:

丙与乙的关系。丙是乙找来的,工钱由乙支付,故并与乙之间为雇佣关系。《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丙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故乙负责赔偿,若并有过错。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房主甲是否有责任。房主甲将工程交给乙,甲与乙之间为发包与承包关系。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1条2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作为房主,应该对承包方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予以审查,本案中甲没有做到,故与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佣合同,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

第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如果存在为雇佣关系,反之则为承揽关系。

第二,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如果一方指定场所、提供工具并限定工作时间则为雇佣关系,反之则为承揽关系。

第三,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第四,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第五,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综上所述,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认定为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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