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及时维权”,面临怎样的后果?!

2021/08/06 15:41:48 查看188次 来源:张羽律师


中国作为千年古国,有着自己独特文化传统。在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前,中国社会仍处于封建时期,当时法律的主要目的是在于维护封建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对于处理民事纠纷的规定较少。加之我国传统文化中强调亲族、绅耆、邻右去调处,而非对簿公堂。这就导致很多人在面对权利受损时,依然没有足够的意识去积极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往往还是希望通过向行政机关反映情况等方式,希望通过讲理的方式,让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帮助解决问题,但是此种方法在现代社会收效甚微。很多事情就是这样一拖再拖,被耽搁很久,最终起诉的时候,才发现已经错过了维护权利的最好时机。

为何说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尽快维权呢?具体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超过诉讼时效

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借鉴了大量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即,如果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债务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

因此,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要求当事人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据我国自身文化特点,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二、举证不能

诉讼案件的胜负,最关键的就是证据,法院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作出判决。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证据会随着时间自然灭失或难辨真伪,例如签名可能会因为时间久远而损毁或者无法找到对比样本,即使是电子证据也可能会因为存储设备损毁或系统设定不定期的自动删除,导致电子证据灭失,因此现在电子证据也会采取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的方式保存。


三、对方转移财产

“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这个现象在近些年非常普遍,“老赖”一词基本上人人都知道。所谓的“老赖”,就是想尽一切办法,通过假离婚也好、伪造债务也罢,赖着不还钱。很多时候,如果权利受到侵害一方如果能及时提起诉讼维权,采取保全措施,完全是可以弥补权利收到的损失。但就是这么一拖再拖,把时间和机会全部都耽误了,致使最后也没有办法追回自己的损失。


四、其他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安稳、有序,如果争议被拖的越久,法院越倾向于维持现有状况。虽然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法院不会这样做,但是在一些具有争议的案件里,法院可能会作出维持现有状况的判决。

前不久笔者遇到的一件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曾在2002年购买丰台一处房产,但因为其中卖房涉嫌诈骗将房屋“一房二卖”,导致其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都没有住进房屋中,直到2017年其得知,早在2004年就已经获得该房屋的产权,但也一直未起诉。反倒是住进房屋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当事人一方购买房屋后,将近二十年都未曾主张过权利,说明其并没有真实的购房意思,最终法院支持了对方的主张。虽然当事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当时的购房款,但是房屋的价值已经翻了十几倍,其中的损失能否获得支持,也是存在疑问的。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里存在“取得时效”的规定,即不动产被他人自主占有,不动产所有权人在十年内没有提出异议,他人就有权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对于上面的案件,如果发生在这些国家里,法院可以直接据此认定他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虽然我国现在还没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会考虑这方面的因素。

正是因为以上几点,如果各位权利受到侵害,一定要尽快维权,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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