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宠物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

2021/08/06 15:43:28 查看233次 来源:张羽律师

饲养宠物是非常普遍现象,无论是城镇抑或是农村,无论是年轻人还是老年人,都喜欢饲养宠物,有了宠物的陪伴,能给生活添加不少色彩。但是,饲养宠物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饲养有攻击性的宠物、不栓牵引绳、不按照规定登记等,这些问题也导致了很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之所以会这样,也是因为大家不懂这其中的法律风险。


宠物伤人,谁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即宠物伤人,应当是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是应当由饲养人还是管理人负责,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例如帮忙照顾宠物的人,属于宠物的管理人,能够直接在物理上对宠物实施管理控制,如果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帮忙照顾的宠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饲养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管理人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换言之,如果有人故意对宠物实施殴打、虐待的行为导致受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主张免责的。


小偷入室盗窃被狗咬伤,能否减责或免责?

如果遇到小偷入室盗窃被狗咬伤,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在个人私密空间内饲养宠物,应当认为饲养人、管理人已经对动物采取了充足的安全措施,对于入室盗窃这种违法侵入他人私密空间的行为,实际上是故意陷入到危险之中,对于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因此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不承担。

但是,如果饲养的是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是否也可以免责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明确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没有规定免责条款。但是,根据各地方的规定,例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是允许在部分地区实施烈性犬、大型犬拴养或者圈养的。因此,即使对于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人、管理人,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后半段的规定,对于因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饲养人、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是会减轻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而不是免责。

在有些情况下,法院会以动物饲养人未办理养犬证,而认定动物饲养人承担部分侵权责任。这种司法判决是不合适的,办理养犬证是行政机关实施管理社会的行政举措,与民法典的规定并不直接相关,不能就此认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也不能直接认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对于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安全规范,例如应当对犬束犬链、坐电梯时为犬戴嘴套等,如果违法这类安全规范,就应当认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应当承担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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