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律师以“刑事辩护中的表达与沟通”为题对外授课

2021/08/20 12:33:38 查看155次 来源:杨帆律师

2021年6月30日,2021年第三期“保信刑辩内训”活动如期展开。保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杨帆律师以《刑事辩护中的表达与沟通》为主题,结合自己的刑案办案经验与心得,给大家分享了满满的干货。活动诚邀了来自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等同行们参与,旨在共同学习与交流。


杨律师认为,在与承办人员沟通之前,要先思考两个问题:


他们为什么要听?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表达?


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往往口头交流,特别是面对面交流,比法律文书更直接、效果更好。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及表达是改变法官对案件评价的最好机会,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影响委托人对律师的认可度。在法庭上的表达,开篇应当吸引法官的注意力,内容可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表达上使用短逻辑结构,语言生动兼顾恰当的声量。


主讲内容结束后,保信刑事部主任彭磊律师对本次讲座做了点评,提出律师要学会理性、平和的与办案人员沟通和交流,而不是盲目的采取对抗式的方式进行刑事辩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广泛开展的背景下,与办案人员的沟通对于实现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极为重要。年轻律师通过大数据检索做好案件的量刑预测,办案过程中客观、理性的向办案人员传达法律观点,再加上办案经验的积累,才能成为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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