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一学生洗衣机虐狗事件的背后的法律问题

2021/08/25 13:31:04 查看111次 来源:张紫阳律师

一、公安机关对于雷某阳的处理结果有没有问题?


很多人认为这个处罚结果明显是公安机关敷衍了事,随意处理。


从公布的情况看:


1、公安机关通报公布的调查结果,雷某阳并没有实施“用烟头烫嘴、拔它的牙”的虐待行为,仅有将狗放入洗衣机内绞洗的行为(可能并没有造成狗严重的身体伤害);


2、目前,柯基犬无烫伤,牙齿完整,体征正常。


因为调查并没有发现“用烟头烫嘴、拔它的牙”的虐待行为,虽然有将狗放入洗衣机内绞洗的行为,但是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规定禁止从事该行为并处罚,公安机关很难对其行为进行处罚,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只能批评教育。


所以,这一部分公安机关批评教育的处罚不是敷衍了事。


二、为什么对没有虐狗行为的李某阳进行行政拘留5日处罚?


李某阳并没有实施虐狗的行为,是因为言论和视频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才被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


处罚依据应该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对李某阳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法定限度内,也有合法的依据、理由。


三、对于真正虐待动物行为人是否可以有实质性处罚?


一句话: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例说明。


1、如果张三(法外狂徒)自己花费100000元购买了一条阿拉斯加,主观上并不是想养,而是虐待,满足自己变态的心理,自己在家进行了残忍的虐待行为(画面过于血腥,建议自行脑补),这一幕被邻居看到并拍照保存,发布到网络。动物保护者是否可以要求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罚?


答案是:不能。


因为狗是张三花钱买来的,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可能很多人将狗视为家庭的重要成员甚至有人视为自己的儿子,但是遗憾地告诉你,法律上,它的的确确是“财产”并且属于动产的性质。张三作为该财产的所有人,可以选择将其占有、使用、收益、出售、甚至杀掉、吃掉等。他人无权干涉。


你去管,他来一句“我打我的狗,关你屁事!”便哑口无言。


张三虽然残忍、变态,但是他是在自己家进行的虐待行为,在没有《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这类虐待行为进行规制的现状下,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照片也不是他发布的,也不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任何影响,所以,他不会有任何事。


有事的是他的邻居,偷拍别人的室内行为属于侵犯对方隐私权的行为,可能会面临诉讼纠纷。他有虐待,但没有侵权,你是出于气愤、怜悯、爱心,偷拍,但是触犯了法律。


可能很多人会觉得,这很不公平。但是,这就是现实。法律保护人的隐私权,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允许随便侵犯,法律是平等的,不会因为张三是法外狂徒、是变态,就不予保护。


任何人都不希望有一天,在自己的屋子里刷手机,突然在手机里翻到涉及你隐私的偷拍照片或视频。


2、如果张三(法外狂徒)自己花费100000元购买了一条阿拉斯加,主观上并不是想养,而是虐待,满足自己变态的心理,自己在家进行了残忍的虐待行为(画面过于血腥,建议自行脑补),这一幕被张三自己录制视频并拍照保存,发布到网络。动物保护者是否可以要求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罚?


答案是:不能,但可以处罚发布视频行为。


理由如前所述:这是张三处分自己个人财产的行为,他人无权干涉,如果他虐的是您的狗,您可以报警或者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您给狗治疗的损失。


处罚的只能是跟商丘虐狗一样的发布视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四、对虐待动物现状的一些思考


1、没有立法对虐待普通动物行为进行规范,这类行为没有实质性规制,就谈不到有效处理,最后不过批评教育,道歉了之。


2、社会上自发的动物保护志愿者,保护动物、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谴责,要在合法的限度内进行,在网络发表言论要谨慎,首先是要保护好自己,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能采取“人肉”等侵犯隐私的方式,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得不偿失。


3、现在对于普通动物保护主要是道德监督,律师建议可以借助舆论的力量,合法曝光,对这类行为进行威慑,推动动物保护立法,以合法合理的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文完。


法律可能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没有法律规制,行为就没有底线,社会没有办法正常运转。要选择相信法律,把握法律的界限和底线,不能触犯法律底线,更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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