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已付部分购房款未过户的二手房屋如何才能排除执行?

2021/08/30 15:23:40 查看229次 来源:张紫阳律师

案情:

2013年9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张三购买李四名下的二手房屋一套,房屋价款120万,于签订协议时支付房款80万,剩余40万在完成过户后的10个工作内内支付;协议签订当日张三按合同约定支付80万房款,李四将房屋钥匙等交付张三,随后李三入住了该房屋居住至今,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2021年1月,李四因担保纠纷,被法院判决承担担保责任,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查封李四名下涉案房屋。张三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解除查封,执行法院审查后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不服,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至今尚未判决。

问题:根据案情情况,张三是否享有可以排除执行的权利,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一、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以上条件需要同时具备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才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二、本案事实情况:

1、《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9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

2、张三自2013年以来一直合法占有不动产;在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

3、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80万元。

4、未办理过户登记,且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

三、本案张三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1、结论:不能。

2、理由:张三未支付全部价款。虽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但未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3、如何解决:张三可以按照法院要求将剩余房款交付执行,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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