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怀孕生子能否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2018/03/07 17:30:07 查看674次 来源:汤红玲律师

  相关法律规定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律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该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该条并没有明确确定被扶养人范围的时间点,关于交通事故发生后怀孕生子能否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从法律规定来看,存在两种不同的结果,笔者通过网络查询各地法院案例,发现也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

  一种意见是否定的,即被抚养生活费不应得到支持。这种观点认为,被抚养人的确定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准,侵权行为发生时存在需要扶养的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成年家属和未成年子女,亦即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界定有无被扶养人。

  另一种意见是肯定的,认为被抚养生活费应得到支持。因为虽然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未怀孕生子,但是在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范围内孩子出生,这自然就成为当事人应该抚养的对象。交通事故给当事人造成伤残,给其劳动能力造成一定影响,自然对其抚养子女造成影响,理应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赔偿。最重要的是,生育子女是人类的自然繁衍,并且在诉讼时效内请求赔偿,此时孩子已经出生,已经成为当事人的实际被抚养人,应当获得赔偿。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第一,根据第一种意见的理由的逻辑进行推理,结果会与现行法律规则产生矛盾。持否定观点的理由的核心观点是确定被扶养人的范围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限,依据该理由,当被扶养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案件审理之前死亡的,由于被扶养人的范围在侵权行为发生时确定,而在此种情况中,被扶养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死亡,所以,存在被扶养人,被侵权人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旧能够获得支持。但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当被扶养人死亡时,被侵权人当然对其不存在抚养义务,被侵权人也就没有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基础。综上分析,持否定观点的理由并不成立。

  第二,将确定被扶养人范围的时间点扩至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合法。首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没有明确确定被扶养人的时间点,也就是说,只要存在法定的抚养义务,诉讼时效届满之前都可以确定被扶养人范围。其次,判决或诉讼时效届满之前,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之一在于维护法律平和,尊重现存秩序,限制不确定权利的行使。被扶养人的范围在判决或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处于相对确定的状态,怀孕生子以及被扶养人死亡都属于不确定因素,将确定被扶养人范围的时间点扩至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

  第三,将确定被扶养人范围的时间点扩至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合理。首先,如果将确定被扶养人范围的时间点延长至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在事故发生后,开庭审理前,被扶养人死亡的,不会产生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就不会产生荒唐的结果,解决了在侵权发生时确定被扶养人范围产生的矛盾。其次,若将确定被扶养人范围的时间点扩至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法律既认可被扶养人减少的情形,将死亡的被扶养人排除在被扶养人范围之外;也肯定了被扶养人增加的情形,将在此期间内出生的新生儿纳入被扶养人范围。被扶养人增加和减少的机会相当,将确定被扶养人范围的时间点扩至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平衡了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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