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争议适不适用一裁终局?

2021/09/03 11:08:57 查看352次 来源:李红丽律师

问:李某因所在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支付经济补偿而与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李某为此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由于他在该单位工作年限只有一年,月工资也不高,他据此计算出的经济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他想知道,如果自己的请求能够得到仲裁委支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额与自己计算的相同,是否可以适用终局裁决?
答:可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其中,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

  依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办案实践,可将劳动报酬的分项分为: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奖金;④津贴和补贴;⑤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追索工伤医疗费的争议

  工伤医疗费不再分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追索经济补偿的争议

  经济补偿的分项包括:①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③其他经济补偿。

追索赔偿金的争议

  赔偿金的分项包括: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③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④其他赔偿金。


2021年9月1日以后,武汉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月,故自9月1日起,一裁终局案件中单项裁决金额的限额是24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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