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亲生,可以要求赔偿吗?

2021/09/06 14:02:40 查看93次 来源:严达兴律师

 俗话说得好

  和平分手各自走好

  可他却在与前妻签订离婚协议后

  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许某(男)与黄某(女)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4月生育一女小许,双方在2020年11月登记离婚。

  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婚生女小许由男方抚养成人并承担抚养费,男方离婚后一次性补偿女方1万元等内容。

  2020年11月,许某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小许是否为其亲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排除许某为小许的生物学父亲。同月,黄某签署《带回孩子凭证》交许某收执,凭证载明黄某对小许并非许某亲生早已知情,同意带回所生之女并自行抚养。

  2021年1月,许某诉至本院。

  审理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和黄某签署的《带回孩子凭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许某诉请确认与小许不存在亲生父女关系予以支持。

  因小许并非许某亲生女,许某并无抚养义务,故对许某诉请判令小许由黄某抚养,并返还因抚养小许所支付费用予以支持。

  许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支出抚养费,我院结合许某负担能力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酌定黄某返还许某抚养费、孕产费共计5万余元。

  许某在抚养小许的二年多内,既有经济付出,也有情感付出,小许非其亲生女的事实,确对其精神造成伤害。黄某对上述事实早已知情但予以隐瞒,在与许某协议离婚时亦未如实说明,甚至将小许交由许某单独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具有较明显的主观过错。综上,本院酌定黄某赔偿许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及鉴定费2千余元。

  法官说法

  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自然血亲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产生;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在这起案件中,许某与小许之间既没有自然的血亲关系,也没有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故许某也就没有义务抚养小许。

  父母子女关系的错位,主要是由被告黄某造成的,原告许某是受害者,当其知道与自己共同生活且宠爱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时,所受的精神打击与摧残是无法言喻的,可以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主张就其支付的抚养费的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亲子关系否认,确切地说,就是父子或父女关系的否认。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保障未成年子女“幼有所养”考虑,理论上一般都认可亲子关系的推定,子女在婚姻期间受胎的,一般都将其母亲的丈夫推定为父亲。但在实践中,因为婚内出轨、婚前性行为等原因,亲子关系的推定也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子女与被推定的父亲之间可能并不存在血缘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确立了亲子关系否认制度。该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并借鉴域外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正当理由主要有三个:

  其一,在妻子受孕的时间,夫妻双方因为客观原因而没有同居;

  其二,在妻子受孕的时间,丈夫没有生育能力;

  其三,经过亲子鉴定,认定妻子非因丈夫受孕。也就是说,经过DNA鉴定,证明孩子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

  从实践来看,丈夫或妻子一方在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时,往往提供了必要证据,另一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石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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