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庭审实质化的影响

2021/09/10 14:47:28 查看262次 来源:聂义明律师

引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以来,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覆盖率逐步提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显示,2019年1月全国范围内的人民检察院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只有20.9%,2019年6月仍只有39%。而到2019年12月,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例已攀升至83.1%。今年以来,尽管疫情期间受看守所封闭、值班律师难以到位等因素影响,适用率一度有所下降,但1至8月整体适用率仍达到83.5%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庭审实质化的概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的背景是日趋紧张的司法资源与刑事案件的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的不断凸显,在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进行权衡之下所提出来的新制度。从提高诉讼效率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简化了简单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极大缩短了诉讼时间。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设计还使得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能够得到更高程度的救济,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与庭审实质化相对应的概念是庭审虚化。庭审虚化是指案件事实和被告人刑事责任不是通过庭审方式认定,甚至不在审判阶段决定,庭审只是一种形式。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应当将审判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主要环节,因此必须避免庭审虚化的现象发生。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开始,立法者试图通过对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以推进庭审实质化,例如将庭前审查从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等。但时至今日,庭审虚化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无疑弱化了审判的作用,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有着明显的冲突。关于认罪认罚制度对庭审实质化的不利影响,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证。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弱化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

认罪认罚的前提是被告人有罪,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主要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侦查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作用是查清案件事实,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告知其有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主要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某一案件中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认罪认罚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起诉裁量权。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主要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酌定不起诉,即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对于是否满足犯罪情节轻微的条件,检察机关具有一定的裁量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案件量刑的预判,对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在2019年1月至今年8月,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8754人,占适用该制度办理案件总人数的11.3%。从保障人权的的角度看,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使得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便免予刑事处罚,能够使其免予讼累,获得更多的人身保障。但从程序公正的角度来看,便是更多的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便结束,可能存在一些案件得不到真正公正结果的情形。

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院有更大量刑建议权。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应当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且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确定性,法院在没有特殊情形下也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数据,2019年1月至今年8月,法院对量刑建议采纳率为87.7%。其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率从27.3%上升至76%;庭审对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为89.9%,高于幅度刑量刑建议采纳率4.3个百分点;确定刑量刑建议案件上诉率为2.56%,低于幅度刑量刑建议案件3.1个百分点。在检察院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的情形下,法院审判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中起到的作用被一定程度上的弱化,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中有种喧宾夺主的意味。


三、审判的实质作用因诉讼程序的简化而更难体现

速裁程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配套制度,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认罚且被告人同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是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对诉讼程序的进一步简化,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程序是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在排除非法证据中起到关键作用,当省略这一审判程序则定罪量刑的证据将有可能存在瑕疵,最终导致被告人得不到公正的判决。法庭辩论是审判的中心环节,是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以及证据进行论证说理的必然程序。在进行充分辩论的前提下,审判人员更能够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更好地将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认罚”落到实处。而在主要以效率为价值的速裁程序中,实质审判的程序公正价值将更难被体现。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简化不仅仅是在速裁程序中得到体现,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中也有相应的简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简易程序中法庭调查可以简化,但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调查、质证,法庭辩论可以仅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程序和法庭辩论程序也可以相应简化。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主要基于其本身的程序价值,通过严格的程序来对公权力进行限制,从而更好的达到司法公正的目标。对程序的相应简化,无疑对司法公正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


四、总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推动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提高诉讼效率、整合司法资源上有着其独特的价值。特别是近20年来,刑事案件总量不断增加,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刑事犯罪从1999年82.4万人增加到2019年220万人;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醉驾、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等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从54.4%上升至83.2%。在轻罪案件的比例大幅提高的现实情况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成为了提升诉讼效率的必然选择。

很大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据相关资料显示,辩诉交易制度作为美国处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在美国大约有90%以上的案件以此种方式办结,即控辩双方通过交易的方式就定罪量刑讨价还价,以被告人的认罪达成某种协议,换取被告人从宽处罚的结果。不难看出,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辩诉交易制度,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有许多不同之处。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不仅涉及量刑,还涉及对罪名的认定,而认罪认罚从宽是指在构成某项犯罪的前提下控辩双方对量刑进行“讨价还价”。相较于辩诉交易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更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仍然应当注重审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三大主体,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审判机关是唯一拥有定罪量刑权利的国家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坚守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如今仍然有部分法院将庭审虚化,主要的审判依据来自于对案卷的书面审查,而没有使庭审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认罪认罚的背景下,应当更加谨慎地避免庭审虚化的情形出现,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应当达到最大程度的统一,不能仅仅因为效率去牺牲应有的公正。

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背景下,应当从对检察机关权力行使的规范化诉讼程序的规范化两方面着手。不能使审判机关成为检察机关的“傀儡”,应当更加注重审判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中的关键作用,最大程度地降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庭审实质化的矛盾。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