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有关探视权行使的问题

2021/09/10 17:05:21 查看1452次 来源:陈韬律师

离婚后有关探视权行使的问题 

父母离婚,对孩子已是巨大的伤害,离婚后的父母更应平和、理性处理探视权问题,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探视权的合理行使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本文将对离婚后的探视权问题进行一一解读

一、探望权行使以及中止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离婚纠纷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民法典》同时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的否定判决

现实生活中,一方就拒绝探望权的行使,所产生的纠纷原因比较复杂。而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作出裁判的依据主要是尊重孩子的意见。在实践中,很多的孩子只跟夫妻一方较亲,而与另外一方关系非常生疏,有的孩子从小跟着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长大,父母一方或双方从小抛弃了自己,孩子内心深处受到严重创伤,表示不愿再见父母。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不宜贸然一味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应当根据孩子的实际年龄和心智去作出判断。对于年满八周岁,有一定社会经验、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其意愿应予尊重。对于年纪偏小,认知有限的孩子,不应当直接采纳其是否接受探视的意见。因为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对亲情认识的进一步加深,可能会改变想法,一旦贸然剥夺父母的探视权,可能会造成孩子终生的遗憾。

三、关于探视权的执行

探视权的执行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保障了当事人的探视权,但是对于具体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致使探视权无法具体实施。有的子女排斥探视,探视权的实现成为子女的精神负担。有的父母因为离婚对彼此都心存不满,对子女进行了言语的挑唆,导致子女排斥探视。子女排斥探视无法确认具体妨碍执行人,使得执行案件陷入僵局。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案件不同于普通的经济类案件,探视权案件的执行难常常面临困境。一方要想行使探视权,建议做到以下几点,一、强化责任意识。慎重对待结婚、离婚。双方既要对婚姻负责,也要对子女负责。二、要充分地考虑到利于当事人子女的健康成长,使得后续的案件执行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向双方充分释明子女健康成长除了必要的物质条件,更需要精神上的关爱。三、对于探视权的执行,应当多交流、多沟通,达到权利行使和亲情维系的双重效果。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一定不能不能简单、粗暴执行,案结事了,要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争取执行一个案件,挽救一份亲情。

四、双方离婚时未约定探视权,如何处理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的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有的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对探望权作任何约定。而离婚协议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必须要向法院起诉解决,在离婚协议时对探视权做了约定的,法院一般会按照约定判决,对于没有约定的,法院需要结合多种因素去考量探视权的行使方式。

   五、对于一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配合行使探望权的,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以下救济途径。

  (1)针对探视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

    没错,多次拒绝探视权,将有可能丧失抚养权。有的夫妻认为,法院把孩子判给谁,监护权就是谁独有,这是不对的,孩子是共有的,夫妻双方不管是否维系婚姻关系,都有孩子的抚养权权利和义务,而探视也是监护权行使的一个表现。一方拒绝另一方的探视权,情节严重的,属于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另一方可依法起诉变更抚养权。

六、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

很多人误以为只有“欠钱不还”才会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这是一种误解。只要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都叫失信。人民法院均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将这些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离婚的男女双方不能以自己应尽的义务作为逼迫对方的筹码,不能因为没收到抚养费就拒绝探视,也不能因为没有探视就不给抚养费。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途径理性维权。

父母和孩子三方有着共同的积极意愿才能实现探视权,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理解并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积极促成孩子和对方见面,维系好亲情关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耐心与对方和孩子沟通,正确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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