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的界定及鉴定意见的质证

2021/10/08 15:31:56 查看256次 来源:陈韬律师

非法经营的界定及鉴定意见的质证

 

非法经营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和国家经济政策的放松,非法经营的数量种类也逐步多样化。本文我们来认识一下该罪名。

非法经营罪”与“寻衅滋事罪”一样,是一个“口袋罪”,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内容庞杂、模糊,种类多样,虽然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缩小了该罪名在法律适用上的范围但实践中,诸多突发的市场违法行为也逐步突破了司法解释的限定,将其口袋式地纳入非法经营罪中。

如上所述,非法经营罪属于“口袋性”罪名,故其表现形式也非常多样,常见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如下几种:一、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二、扰乱电信市场、生产销售“伪基站” 三、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或者饲料添加剂;四、非法经营食盐、烟草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除此之外,是最近几年不断涌现同样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的行为:1.疫情灾害期间哄抬物价,发灾难财;2.非法经营证券、彩票;3.非法买卖麻黄草4.非法发行基金;5.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6.非法生产经营假药、危害药品安全7.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8.虚构交易支付资金、提供结算账户、提供支票套现等行为9.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罪

了解了非法经营的常见违法行为,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关于上述违法行为的入罪标准。一、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的入罪标准:个人经营数额5万以上或者单位15万以上;个人违法所得两万以上或者单位5万以上;个人经营5000份报纸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单位经营15000份报纸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均可立案追诉;二、扰乱电信市场、生产销售“伪基站”的入罪立案标准:个人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3套以上,或者经营数额5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万以上;单位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0套以上,或者经营数额15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以上;三、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或者饲料添加剂型非法经营立案标准: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2.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四、非法经营食盐、烟草型非法经营立案标准:非法经营食盐在20吨以上,或者曾受过行政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5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万以上,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三年内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且数额3万以上的

从上面的各种类型的非法经营行为我们可以得知,不同种类的非法经营行为入罪标准和金额均不相同。然共通之处便是根据违法所得或销售金额来确定入罪和量刑标准。因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故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标准,采用的是客观标准,即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中认定的金额”作为定罪金额。为此,侦查机关通常聘请司法会计师对“获利数额”进行鉴定,在此类鉴定中,“获利数额”鉴定过程中也可能会存在问题。因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专用标准,在非法经营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中,会存在相同案例却鉴定出不同结果的“同案不同鉴”案例。而由于非法经营罪多数以“金额”定罪,故而关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就成了该类案件的辩护重点。因此,当此类案件鉴定结果存疑时,应当果断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主张本“鉴定意见的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意见。例如,有的鉴定意见的鉴定依据来源于被告人单方制作的记账本,有的使用推算的计算方法不合理。有的鉴定意见参考的适用的价格不具有唯一性,市场波动性较强等。鉴定意见必须要达到“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否则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存疑有利于被告”的精神,踢出计算中不合理的数据金额。

在我们质证鉴定意见时,发现问题,应当第一时间以书面的形式写成质证意见递交法院,必要时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代为发表质证意见,并向法官申请鉴定人出庭。对于鉴定存在技术问题的,在庭上要求鉴定人论证鉴定标准的科学性,由专家辅助人提出自己的观点,指出鉴定意见中的重大缺陷,在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时,向法官申请重新鉴定。

司法实践中,关于违法所得概念界定也存在一定争议,由于文章篇幅有限,本处暂不详细展开,后续遇到类似问题,再追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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