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备而来的劳动争议——公司高管的离职纠纷

2021/09/17 11:10:04 查看139次 来源:吴小乐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原告张龙为上海祥和制衣有限公司厂长。20109月,张龙进入上海祥和制衣有限公司工作,从事基层工作。几年后,张龙升至公司厂长,月薪涨至5000元。2015年公司的订单业务减少,公司负责人经与张龙商量将其工资调整至4000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嗣后,为安抚张龙安心工作,公司负责人还特意以其他方式额外补偿其3000元。公司负责人以为这样一来,张龙定会尽职尽责,但哪知张龙早有异心,并一直在别有用心的准备着。为便于今后诉讼,张龙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等材料。

20175月,张龙便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12000元。

「裁判」

最终,经祥和公司承办律师多番努力取证及法庭质证抗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龙的全部请求。张龙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就劳资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主审法官坚持要求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公司经多番考虑,同意赔偿张龙13000元,双方调解结案。

「律师提醒」

近年来,企业高管提起的劳动合同诉讼越来越受到重视,一是因为企业高管相比于普通员工更熟知法律法规,也更容易接触到公司内部相关材料,一旦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其所处地位更为有利;另外,企业高管的薪资水平较高,因此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后可能获得的收益也相当可观,加之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成本低廉也可说几乎无成本,因此在企业高管离职时容易引起索赔纠纷。

承办律师在此提醒,企业在重视管理员工的同时,也应重视对高管人员的管理。特别在企业日益发展壮大的同时,更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必要时可聘请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作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将此类风险杜绝在萌芽状态,是为上策。

(特别声明:文中当事人名称均系化名)

【法律依据及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严格遵守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不但是保护员工的权利,也是在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日后遇到劳动纠纷,企业就能及时的拿出证据维护自身的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譬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提供,一旦用人单位怠于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因此用人单位即使占据充分道理也应当积极举证,通过证据将事实呈现在仲裁员或法官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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