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一个说法”的代价

2021/09/17 10:12:34 查看169次 来源:吴小乐律师团队

讨要一个说法的代价

--记一起特殊的未成年人妨害公务案 

【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201678日,小龙的父亲廖某下班后回家,突发脑血栓死亡,年仅41岁。小龙的家人在得知廖某可能是由于疲劳过度引起的急发病死亡后,认为是单位的长时间加班造成的,遂向该公司要求赔偿。在遭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断然拒绝后,小龙及其家人二十余人至该公司讨要一个说法,双方遂发生激烈冲突。封浜派出所民警吴某等人接警后赶至现场处警。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吴某对小龙及其家属进行劝导,并告知应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情况。但此时的死者家属已经失去理智。为了替死去的父亲讨要一个说法,在表哥袁某的指使下,小龙等人跪于处警的警车车头前阻碍车辆行驶。吴某见状遂要求增援,并下车进一步劝导。此时,情况突然恶化:小龙上前抱住吴某大腿,并趁其不备将其左小腿咬伤,吴某挣脱闪躲,袁某即煽动他人上前推搡、打骂吴某,致使公安民警在长达三个多小时时间内无法正常执行公务。事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吴某因外伤致左眼挫伤、左小腿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裁判」

2016712日,小龙及袁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嘉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在经补充侦查后的2017113日,也即小龙被羁押的六个月零一天,该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

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小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小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小龙系在为其父因工死亡而讨要赔偿时才发生冲突,且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小龙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小龙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

庭审时,小龙已被羁押六个月零一天了,这样的结果就意味着,小龙可以在除夕(2017127日)当天被释放出来,与家人一起在这个中国人最重视的节日中团聚。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

「律师说理」

亲人逝去,少年获刑—— 悲剧被演绎成了一场闹剧!人说,无知者无畏,但为无知付出的代价令人扼腕!

当年,秋菊为了替遭人身损害的丈夫“讨要一个说法”,演绎了一场轰轰烈烈“秋菊打官司”;今天,小龙为了替突然去世的父亲“讨要一个说法”,却演绎了一场悔之不及的违法犯罪案件。同样的心情可以理解,不同的结果却令人叹息。其实,“说法”从来不拒绝“讨要”,只是,任何一位公民都应知道:“说法”必须合理,“讨要”必须合法。

【法律依据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措施,未成年人还在成长时期,避免其以罪犯身份出现在公众视野,有利于其今后回归社会,避免因犯罪受到歧视,从而影响其将来的工作和生活;同时,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不公开审理,也可以避免使被告人受到刺激,对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尚属于未成年,未成年人正处在体力、智力发育过程中,虽已具有一定的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由于其经历短,社会知识少,其成熟程度还不同于成年人;而且未成年人由于他们处于成长过程中,具有容易接受教育改造的特点,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这样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犯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重在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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