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行使监督权的股东监事

2021/09/17 15:56:57 查看123次 来源: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有限责任公司规模之大、数量之多,问题却也不乏。立法者最初在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制度时,其目的在于通过公司内部监事机构对公司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以形成公司治理结构的平衡状态,从而促进公司发展。但在实践中监事制度并没有体现出立法者本意,那么问题出在哪呢?

    股东监事是由股东会决议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监事源于股东,股东监事代表股东行使监督职权。由此可见,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二者之间的地位应当是并列的,都对股东会负责。换言之,监事和董事均代表了股东,二者之间的利益选择很容易受到股东的影响而趋同,监督往往就流于形式,相当于股东自己监督自己,特别是当股东伙同董事、监事进行违反公司利益的行为时,监督机制自然难以发挥作用。

     由于立法对于监事的选任程序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在实践中的股东监事往往是受制于董事会的。非职工监事成员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一,如果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依法对董事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行使职权,而一旦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必然会触犯到部分股东和董事的利益,那么该股东和董事也必然会对监事进行报复,从而很可能会被替换;其二,如果股东会依法选举产生的监事和董事会的利益方向上是一致的,则监事自然不会去制止董事会的违法行为,反而可能是支持和包庇。因此,股东监事的消极监督其根本原因在于系统机制,股东监事积极监督缺乏现实条件。

      我是长沙劳动仲裁的律师,有任何劳动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