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应当如何清偿?

2021/09/24 15:10:15 查看119次 来源:黄蓉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王某五向张某三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前。2020年王某五因车祸去世,留有一套位于A市价值100万元的房屋。王某五有一子小某军和一女小某晓。王某五去世后,小某晓作为王某五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表示愿意放弃王某五全部遗产的继承权。张某三得知王某五去世后,便向小某军主张王某五该笔30万元欠款。小某军表示只愿意承担15万元,其余15万元应当由小某晓来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小军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三偿还30万元。



分析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本案中,王五去世后,生前所欠30万元的债务,应当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小军和小晓在其各自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王五所欠债务的清偿责任。
五去世后,小军继承了王五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小军继承该套房屋的价值足以清偿该笔30万元的欠款。
而小晓自愿放弃遗产的继承权,并未有继承所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的规定,小晓已经放弃了王五的财产继承权,而实质上小晓也并未取得任何继承所得的财产。小晓可以对该笔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综上,在本案中,小军作为王五的继承人,继承了王五的全部遗产,应当承担王五所欠债务的清偿责任。小晓放弃了继承权,对该笔债务不负清偿责任。故该笔30万元的债务应当全部由小军负责清偿。


END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