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700多万元的两起借贷案件成功代理

2018/04/03 14:21:13 查看307次 来源:王思军律师

  标的700多万元借贷案件成功代理

  2014年我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案件标的额达700多万,经过代理,法院最终我方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情:2012年初,被告某公司向我方当事人借款600万元,并找了七八个担保人,实际上都是关联公司或公司股东担保,约定月息一分五厘。之后原告把借款转账给被告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后,因被告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双方曾数次协商,也曾打算以厂房抵偿,但都未成行,原告无奈找到我们起诉。

  接案后,我们首先对被告相关财产进行了保全,之后开庭过程中,被告抗辩借款已还清,并提供了银行单据,但单据上的收款账号并非原告,并抗辩已过担保期限。针对被告的抗辩,我们提供了被告与收款人的银行往来明细,证明被告与收款人有大量经济往来,与我方无关。同时提供了双方协商以土地抵债的证据,证明我方曾向担保人要求过还款。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130多万元。之后被告并未上诉,下一步就是对被告相关财产进行执行。

  300多万元借款案件成功代理

  2014年初我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案件标的本金300万元,利息近70万元,最终成功代理,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请。

  案情:被告某公司曾多次向我方当事人借款并支付利息,2012年5月,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并由多个担保人为其担保,双方约定利息为一分五厘,并约定了违约金。到期后由于被告债务缠身,无力还款,原告无奈找到我们代理起诉。

  我们首先对被告财产进行了了解,并申请法院保全,之后的开庭过程中,被告提供大量银行单据,证明向原告制定的第三人账户还款完毕,担保人也抗辩原告起诉时已过保证期间。对此,我们对被告提供的还款单据一律不予认可,同时因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所以原告起诉时并未过担保期间。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及担保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近70万元,下一步就是对被告财产进行执行。近两年,经济形势不太乐观,企业及个人资金普遍紧张,对外出借款项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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