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小常识

2018/04/18 20:39:45 查看158次 来源:王洋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小常识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简而言之,合同纠纷除了一般管辖所规定的被告住所地以外,还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那么,在我们所讨论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如何确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在实践中,是如何确定接受货币的一方呢?

  事实上,对于“接受货币的一方”是指出借方还是借款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若是借款方主张出借方没有实际履行借款合同,要求出借方交付借款的,那么借款方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若是出借方要求借款方还款的,那么出借方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

  二、利息应该如何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借方就一点利息都无法得到了吗?事实上不是这样的,因为尽管无法主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但是对于逾期利息还是可以主张的。

  根据《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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