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茅药酒案专题第一期:谁该对“捉放谭”这出戏负责

2018/04/20 14:01:00 查看169次 来源:张志华律师

  近日,鸿茅药酒事件不断升温,诸多吃瓜群众围观这出舆论风向大逆转的好戏。就像剧本结构的标准手法“起承转合”一样,随着4月18日谭秦东被取保候审,这出“捉放谭”的大戏转向高潮。

  作为法律人,应该在关注事件本身的同时思考其所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并探索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蚂蚁刑辩研究公众号借此机会将对该事件进行专题分析,分为四期分别从四个角度分析本事件隐含的法律问题。

  鸿茅药酒事件

  ◆专题预告◆

  第一期:谁该对“捉放谭”这出戏负责?

  第二期:全民普法——详解两条睡美人条款

  第三期:取保候审与逮捕,若隐若现的边界

  第四期:接受委托和拒绝接受委托,律师的脊梁在哪里?

  谁该对“捉放谭”这出戏负责

  作者:张志华律师

  

谁该对“捉放谭”这出戏负责

  4月18日,随着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指定凉城县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变更强制措施,谭秦东被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的初期,直接由自治区检察院指导县级检察机关办案,并直接要求地方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极少。如果我们把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的直接介入理解为纠错行为,那么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谁更应该对此事负责?

  纵观网上的评论文章,大多数是在指责公安机关权力滥用,对检察机关及时纠错持赞赏态度,但是笔者却想为公安机关鸣不平。

  诚然,鸿茅药酒事件之所以能引起共鸣,是因为该事件触到了大家的痛点,是民众对警察权力恐惧的集中爆发。如果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确有利益驱动、权力任性之处,那自当受到惩罚,该追责的追责,该处分的处分。但关于对谭秦东采取强制措施一事,锅不能由公安机关一方来背。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掌握着侦查权;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拥有公诉权,同时也有侦查监督权。《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线索,初步审查后如果认为达到立案条件,那就应该立案进行侦查。至于是否批捕,这是由检察院说了算。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有问题,直接不予批捕即可;如果检察院批捕,那就说明公安机关侦查没有问题,相当于确认了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而且符合逮捕条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逮捕之后的案件,如果是错案,赔偿主体是检察院,从这个角度来说批捕之后检察院就要对整个案件的正确性负责。

  回到鸿茅药酒事件,随着事态的发展和舆论的压力,最高检一声令下,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就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且又以不符合逮捕条件为由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所提供的证据肯定不会比起诉的时候多,那时候都符合批捕条件,现在检察院突然又以“证据不足”变更强制措施并放人,公安如何处理?说句大白话,批捕的是检察院,放人的还是检察院,凭啥让公安机关背锅?所以笔者认为,该事件的关键问题是侦查权和侦查监督权的关系以及检察机关是否依法履职行使了侦查监督权。

  与律师办案截然相反,在律师的眼里,所有的被告都像是被冤枉的,在公安的眼里,所有的嫌疑人都有犯罪的可能,这是两个不同的职业的职责和性质使然。如果一个律师没有无罪、罪轻的思维,他怎能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名警察没有一双时刻保持警惕的法眼,那他如何保护人民大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在这里不得不提“无罪推定”原则,目前我国还没有确立完整意义的无罪推定原则,仅于《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能确定有罪并不代表不能合理怀疑,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公安办理案件时肯定会存在合理怀疑,在此基础上完善证据,如果证据能够证明有罪,那么就继续侦查办理,不能证明有罪那就撤销案件。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要严格依据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各个罪名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查,重事实、重证据,杜绝凭主观臆断支配办案的情况。就鸿茅药酒事件而言,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有人恶意侵犯商业声誉,并造成了一百多万元的损失。公安机关对证据材料初步核实后,如果达到了公安的立案标准,就应该依法立案。否则就会形成一个恶性后果,即公安机关为避免背锅而怠于立案、害怕立案。实际上,经侦案件立案难已经是确实存在的司法现状。

  鸿茅药酒事件,公安机关是否存在权力寻租和利益驱动的问题,还需进一步调查,但对于案件办理方面的责任,不能一股脑地把锅全部甩在公安机关身上,其关键还在于检察院正确行使了批捕权,是否怠于行使侦查监督权,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律监督的职责。

  附:内蒙古检察院关于“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情况通报

  

附:内蒙古检察院关于“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情况通报

  ※本文为江苏刑事律师蚂蚁刑辩团队张志华律师原创首发,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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