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和第三方被认定成立劳动关系后,能主张双倍工资么?

2021/11/03 15:36:47 查看2489次 来源:张双鹏律师

网约车司机和第三方公司或网约车平台虽签署合同类型一般为劳务协议,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会被认定为构成劳动关系。此时,由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网约车司机作为劳动者是否有权主张双倍工资?实践中,电子合同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合同是否能够取代传统的纸质合同?都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案情简介:

浙江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公司”)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或“平台”)签订《劳务外包服务协议》,约定由第三方公司提供司机劳务外包服务,网约车平台支付劳务服务费。

随后,何某(以下简称“司机”)面试网约车平台,按照平台指示通过线上签约系统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务服务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劳务服务报酬的原则为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奖励与负激励相结合原则,服务期间不设也不存在有最低劳务服务报酬标准及最高劳务服务报酬标准。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1、司机和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劳务服务协议》成立。通过在庭审中现场扫描二维码模拟注册过程,和案外人即电子签章提供平台提供的证明,以及某公证处提供的公证书,共同证明签订《劳务服务协议》的电子数据完整、准确、未被篡改。因此,可以认定司机和第三方公司之间签署了《劳务服务协议》。

2、关于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尽管司机和第三方公司最终被认定为构成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详见:《网约车系列之一:司机与第三方公司和平台,究竟是什么关系?》),但双方签订的《劳务服务协议》的约定的内容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对于司机主张的二倍公司差额,不予支持。

  因不服判决,司机上诉至中院,理由包括:一、对于电子协议真实性存在质疑;2、《劳务服务协议》仅约定了工作岗位及工作期限,缺少《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内容,不应视为双方已经签署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定如下:

1、司机和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劳务服务协议》成立。一审法院通过现场模拟,以及案外人提供的证明,已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签订书面协议。

2、关于二倍工资差额问题。二审没有没有详述,直接认定双方之间以及签署书面协议,故驳回司机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

   

  律师建议: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在实践中,仍应注意以下情形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可能得不到支持。

  1、虽未签署纸质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已经签署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应用越来越广泛,其效力也得到法律明确支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第三方平台签署电子合同的,视为双方之间已经签署书面合同。

  2、虽名为其他合同,但实质上也包含了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在劳务合同中,通常也包括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基本条款,实际上能起到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作用,故如已经签署此类合同的,仍视为双方之间已经签署书面合同。

  3、超过一年未签订合同的。此时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权利受到更好的保障。但对于先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仍有权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