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和乘客共同致人损害,可以向哪些人主张赔偿?

2021/11/19 21:21:55 查看948次 来源:张双鹏律师


网约车服务过程中,因司机和乘客的行为共同导致受害人受损,受害人在起诉时,可以将哪些主体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以保障其最大利益?

 

案情简介:

刘某(以下简称“司机”)为滴x公司(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司机,杨某(以下简称“乘客”)通过滴x平台乘坐司机驾驶的汽车。在乘客开门时不慎撞到张某,导致张某(以下简称“受害人”)受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乘客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无责任。

另查明,张某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3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

受害人在起诉时,除将司机和乘客作为被告外,将平台和保险公司一并作为被告起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

1、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认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虽司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车辆性质改变的事实,但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保险人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2、关于保险公司承担比例的认定。根据事故认定书,司机和乘客的错过分别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受害人为无责任,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二)关于滴x公司的责任认定

1、关于滴x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认定。首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除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外,还明确规定平台公司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其次,结合滴x公司平台的运营方式、收入来源和专快车司机端《服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内容可以看出,滴x公司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不仅制定运价、发布订单信息,还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设定了经营行为准则、订单取消率条款、服务标准及相应处罚措施,可见平台对于司机实行了实际的管理行为;最后,平头从司机处抽取一定的费用作为公司收益。因此,平台应该承担补充责任。

2、关于滴x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根据目前的利益分成情况看,各平台公司对“快车”类运营车辆的抽成比例在30%以下,故滴x公司的责任承担比例应以不超过30%的补充责任为宜,最终认定平台对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部分承担20%的补充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

1、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认定。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采用格式条款的,如涉及免责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告知事实,故保险公司主张司机擅自更改车辆性质未通知保险公司因此有权主张免责的主张不成立。

2、关于商业责任险范围是否仅限驾驶人的认定。首先,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商业责任险范围仅限驾驶人。其次,从保险对象上来讲,主要为人使用机动车而引发的潜在危险;从保险目的上来讲,为保障不特定第三人在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有效救助和补偿;从内涵上来,使用机动车不仅包括驾驶行为,任何有关机动车功能运用和发挥的行为,均应涵括其中,如运输货物、搭载乘客等,本案中,司机驾驶行为和乘客开门行为均属于正常的使用机动车情形,因此皆属于保险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关于商业责任险范围仅限驾驶人的主张不成立。

 

(二)关于滴x公司的责任认定

首先,刘某作为平台司机,接受平台订单指派接送乘客,平台在收到乘客乘车费,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给司机;其次,平台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不仅制定运价、发布订单信息,对驾驶人制定经营行为准则、服务标准、司机按照平台的指令提供运输服务、对司机服务好评率进行监控等。综上,平台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既具有运行支配又获取运行利益,因此,一审判决平台承担20%责任并无不当。

 

律师建议

1、交通事故中,通常车主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购买商业险。通常而言,保险公司赔偿能够覆盖绝大部分甚至全部损失。

2、除保险公司外,还可起诉车主所在平台。但该责任为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平台在车主无法支付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因此实际上该赔偿金额有限。

3、如受害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损伤,且受害人非为主要责任的,构成工伤,受害人还可向其用人单位主张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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