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2021/11/17 08:52:17 查看1329次 来源:张双鹏律师


202111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呼某破产。这是继个人破产重整、和解案件后,我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个人破产制度。那么,个人破产究竟需要哪些条件,程序究竟如何,通过对呼某案例的分析,能够更好地理解该制度的原则和应用。

 

基本情况:

呼某经营深圳市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从事托班业务。

2016年,出租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倒闭,公司被迫关闭。共计负债480多万元,包括工商银行借款225多万元、平安银行借款50万元、信用卡借款30多万元,向朋友借款90多万元,经营贷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

2018年,呼某卖掉其唯一住房,将卖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坚持还债

20216月,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申报债权总额约140万元。

 

法院受理情况:

1、法院审查后,认定胡某共计负债480万元,至今仍负债100余万元主张符合事实。

2、呼某申报债权总额共计140万元,但在法院受理后,债权人申报总额总计90万元,关于差额50万元部分,债权人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但截至管理人向深圳中院申请确认债权表之日,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最终,结合呼某负债原因、还债情况、申报情况等情况,深圳中院最终认定胡某符合个人破产条件,宣告呼某破产,呼某进入三年免责考察期。

 

后续要求:

1、考察期内,呼某个人财产、收入在扣除以下支出后,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一是必要生活支出,包括老人赡养费487.50元、女儿抚养费每月1100元以及呼某本人每月的生活支出2200元;二是用于生活、学习的必需品,总价值为3950元。

其中,呼某每月个人生活支出额度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女儿抚养费亦按该标准计算,由呼某与其前夫共同承担。

2、免责考察期内,呼某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

3、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申请人要求: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

2、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此外,根据《条例》第九条,债权人以可提起申请,但需满足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条件。

 

律师说法:

1、本案为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法院之所以裁定呼某请求,是因为呼某满足“诚实而不幸”这一基本需求。

从欠债原因上来看,呼某因为经营失败而背负巨大债务,而且经营失败也主要因为第三方所致;从经营者责任上看,呼某在公司经营不善后,贷款给员工支付相关遣散费、退款给学员;从还款态度上看,呼某并没有逃避债务,而是变卖唯一房屋,以及继续用打工等收入还债;从欠款对象上看,呼某债务本金月80多万,并不算太高,而且主要集中在几家金融机构;从相关程序上看,呼某积极配合法院要求,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和债务情况,甚至出现了有债权人未主张,导致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低于呼某申报债权金额的情形。

由此可见,申请个人破产并非易事,需满足多个条件方能被支持。

2、目前,仅深圳于20213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其他城市、省或自治区未出台相关规定。实践中,有不少人因为在各类贷款平台欠下巨额本息,希望能通过个人破产制度缓解自身压力,但一来相关规定还未出台、实施,二来需满足“诚实而不幸”这一条件,因此实际上满足条件的对象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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