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2021/11/11 11:25:33 查看1215次 来源:宜昌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律师

交通事故受害人受伤构成伤残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级别进行鉴定,同时可以对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后期治疗费一并鉴定,严重伤残需要护理依赖的,可以进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需要装配辅助器具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辅助器具费进行鉴定。

关于鉴定时间,根据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按照如下标准确定:

伤残等级的鉴定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导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导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1、 应当在受伤后或伤后30-90日以后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肋骨骨折致胸膜粘连;椎体压缩性骨折大于1/3(不含脊髓损伤),其他不涉及功能障碍、未构成伤残等级的损伤等。

2、应当在受伤后90-180日以后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未行手术的肢体骨折;肢体骨折行开放复位内固定术(愈合趋势良好,未出现骨折延迟愈合、骨髓炎、骨不连等并发症);非稳定性骨盆骨折;面部及体表软组织损伤后瘢痕;肢体运动功能障碍(不含神经源性损伤);视力障碍、听力障碍且病情稳定。

3、应当在受伤后180-270日以后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色素沉着;颅脑损伤或中枢神经损伤后遗智力缺损、精神障碍、持续植物生存状态、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等;周围神经损伤;脊髓损伤导致四肢瘫、截瘫、大小便失禁等;严重肢体软组织损伤影响肢体功能;脊柱损伤遗有功能障碍;骨折畸形愈合;重度烧伤;性功能障碍;肝功能障碍;肾功能障碍;心功能不全;累及肢体大关节的骨折且明显影响肢体运动功能的;其他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

4、 应当在受伤后270-360日以后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外伤性癫痫,骨不连。

专业律师提醒:司法鉴定事项很专业,鉴定时机把握以及鉴定意见对后期索赔非常关键,鉴定项目不全或者与病历资料矛盾对后期索赔都有很大影响。建议受害人在需要司法鉴定前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由专业律师和鉴定机构充分沟通,达到最好的鉴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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