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亲办案例之:涉嫌盗窃罪案件

2018/05/11 16:02:51 查看215次 来源:邢征律师

  案例类型:涉嫌盗窃罪案件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杨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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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

  2015年11月4日早8时许,甲因有事向学校请假后回到宿舍,见到同宿舍乙的床铺上有一黑色钱包,就将钱包里的2300元现金拿走了。后乙报案,在警察来之后甲本人立即当场将钱还给了乙,乙表示谅解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案件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以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公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甲及其父亲来到律所,说明情况后进行了相关咨询,后决定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

  二、工作思路:

  (一)案件争议焦点

  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2.辩护的切入点及该案中甲有哪些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二)委托人对案件意见

  甲及其亲属的要求是不能限制甲本人的人身自由,可以交一定的罚金,不能影响甲本人及其今后的生活。

  (三)案件法律分析:

  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甲盗窃在被怀疑后,主动承认犯罪事实,退还脏物,并配合被害人乙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甲其行为虽属临时起意,同时事发后将盗窃的财物当场返还给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但其在宿舍窃取同居人员2300元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入刑标准。

  2.辩护的切入点及该案中甲有哪些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该案走无罪辩护风险大,胜算也不大,因此本律师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甲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一是甲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二是其在现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三是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乙的原谅;甲属于未成年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建议对甲单处罚金。

  三、工作方式及内容:

  1.2016年4月5日,甲及其父亲到本所进行法律咨询,并与本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后承办律师对本案进行相关调查取证,进行庭前准备。

  2.2016年4月8日,承办律师同甲本人一起去人民法院阅卷。

  3.2016年4月15日,本律师跟法院沟通后决定于2016年4月18日给甲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4.2016年4月24日,该案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辩护律师到庭参与诉讼,并发表了辩护意见。

  5.本案于2016年5月20日诉讼结案,判处甲单处罚金,并于2016年5月26日装卷入档。

  四、办案心得:

  1.本律师主要做民事案件,基本很少代理刑事案件,因熟人介绍,案件也不复杂就接受了委托,该案是本律师经手的第一起刑事案件。因为甲系未成年人,本律师也对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适用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2.甲的父亲在案件发生以后没有及时请律师介入,而是选择通过关系去解决问题,家境贫寒的甲父为甲的事情托人找关系,然而钱花出去了案件依然移送到了法院。最后律师介入案件,通过查阅案卷、跟法官沟通传达我方辩护意见后,案件取得了较轻处罚,仅判决甲单处罚金。

  3.其实很多律师拿到刑事案件都想往无罪方面辩护,本人拿到这个案子也是一样。但是如果一味的坚持无罪辩护有可能对被告人不利,鉴于本案被告人甲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了盗窃事实,代理律师最终将辩护的方向改为罪轻辩护,本案最后以单处罚金结案。这个案子给了我一个启示:律师的职责是什么?不是炫耀自己的诡辩与巧舌,在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是律师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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