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心你的老宅子,从权源认定开始

2021/12/02 09:20:00 查看1248次 来源:黄艳律师

/李晶宁

【导读】

2020年9月9日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毫无疑问,该规定对司法实践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现实中,许多朋友家中都有父母、祖父母辈甚至更上一代留下的宅基地上老屋,这些房产年代久远,可能没有任何房产证明文件,因此,后代人想要对房屋进行确权或办理其他事项都很困难,那么,对于产权不齐全,无权源材料或者权源材料不全无法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应该怎么办呢?

权源认定应运而生

2011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一经发布,便对《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进行了落实与细化指导。而该文件也于2021年2月18日由自然资源部发文,再次肯定其作用。此后各地方均积极响应,制作了各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关政策文件。

前述意见中,明确了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通过权源认定程序也可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二款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各地方意见中也明确权源认定制度:

武政规〔2020〕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本意见实施前已建成并使用,位于村庄规划确定的现状农村居民点或者城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属于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村庄建设用地或者建制镇范围内的农房,因无权源材料或者权源材料不全无法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本意见开展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又如湖南省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广州市也有《广州市黄埔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各地宅基地确权工作开展如火如荼。

权源认定程序

各地方对于权源认定的程序在细节上有一定的差异,但是从中央文件精神来看,宅基地及房屋进行权源认定,需要经由以下几步:

①调查与搜集材料: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如武汉市的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行政村为单位,收集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认定的相关材料。

②认证与公告: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面积、建设时间、四至范围、权属变化情况等进行确认,并公告30天。

③审核报批,在前述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值得知晓】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一款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由此条规定可知,单纯的户籍制度划分的居民与农村户口,不能一刀切对待,认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对于农村的宅基地及房屋就没有确权的资格,要结合历史背景、现实情况、政策因素来进行实质判断,从而才能达到制定本文件与建立本制度的目的——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服务乡村振兴。

综上所述,如果大家遇到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完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努力争取,合法办理,若遇到困难也别忘了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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