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委托辩护人的相同与不同之处有哪些?

2018/07/09 16:47:00 查看578次 来源: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委托辩护人的相同与不同之处表现在哪些方面?有度律师事务所将在下文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委托辩护人的相同之处在于:

  (1)可以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范围等于辩护人的范围,都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当然也不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2)可以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人数等于辩护人的人数。 在刑事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与辩护人的人数相同,均为1至2人。

  (3)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面承担的告知义务与其在委托辩护人方面承担的告知义务相同。

  两者最大的不同是委托开始的时间不同。 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最早时间是“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而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最早时间已被2012年<刑事诉讼法>提前到“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2、44、45条: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四十四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六部委《规定》第16条:

  16.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对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应当限定为在“开庭审判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17、318条: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共同犯罪的案件,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二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三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明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无法告知的,应当记明笔录。

  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只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7条: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以上就是有度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整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委托辩护人的异同之处”这一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点击左侧“联系我们”来电咨询有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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