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7 16:28:00 查看1283次 来源:秦利梅律师
年终奖的法律属性应如何认定,是“劳动报酬”还是用人单位的“额外福利”,这将影响到对离职员工是否仍有权要求原雇主发放年终奖这一问题的回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7条以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奖金属于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而年终奖(劳动分红)则被规定为属于奖金中生产奖的范畴。据此,多数观点认为,年终奖应属于员工的劳动报酬。但是,关于年终奖的发放,目前中国法律并无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1、用人单位对年终奖具有一定的发放自主权。
在徐*诉豪**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因新冠疫情影响,豪**公司发布了《关于取消豪**公司华东区2020年度年终奖的通知》,取消公司2020年度年终奖。对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如何发放年终奖具有自主权,可以根据当年公司效益取消年终奖的发放。并且徐*亦未向一审法院举证豪**公司曾向华东地区其他员工发放2020年年终奖的证据,故对徐*年终奖的主张不予支持。(2021)沪02民终10595号
2、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员工若在年终奖发放日前离开公司,年终奖不予发放”,是否只考虑劳动者离开公司的原因?
在上海的司法案例中,法院一般会考虑劳动者离开公司是自身原因,还是用人单位原因而作出不同结论。
秦*与春**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法院首先认为秦*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合法。根据《关于春**公司2019年终绩效方案实施的通知》规定,2019年度年终奖发放对象限于在职员工等。秦*于年终奖发放时已不在职,春**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未发放秦**年终奖符合规定,秦*要求春**公司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21)沪01民终11692号
而在在孙*诉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已有生效裁定书认定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安**公司的《员工手册》对年终奖发放有明确规定,本案中造成孙*在2019年11月6日后无法继续履行劳动义务并无法参加2019年绩效考核的根本原因系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孙*主动离职,故不适用《员工手册》中关于“员工若在年终奖发放日前离开公司,年终奖不予发放”的条款。结合孙*此前两个年度均享受年终奖及晋升加薪的实际情况,认定年终奖系孙*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并以此孙*的请求。(2021)沪02民终8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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