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

2022/01/18 15:40:04 查看1344次 来源:秦利梅律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清单并非一般概念中由用人单位列举出来的客户名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并且在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客户的名称只是客户名单中的一个秘密点,但客户名称,甚至地址、联系电话在网络上或者在同行业中基本是公开的,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列举了上述信息,很难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所以,应当重点保护的是客户的交易习惯、需求意向、心理价位等合作过程中与客户通过沟通协调获取的不为别人所知悉的信息。

一般企业的商业秘密包含如下方面:

    1、自行研发的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是一项商业秘密;

    2、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配方,以及各种成分的含量比例;

    3、工艺程序中有时几个不同设备,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技术诀窍,也属于商业秘密;

    4、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

    5、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如蓝图、图样、试验结果、设计文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

    6、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是商业秘密。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7、客户清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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