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常识之合同履行抗辩权

2022/01/20 17:13:49 查看1317次 来源:程亮律师

一、什么是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成立生效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即为合同履行抗辩权。通俗的说,就是特定情况下,法律赋予一方可以不履行或者暂时不履行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具体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二、具体抗辩权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简单的说,就是对方不履行,己方也不履行。

2、构成要件     

1)须发生在互为给付的双务有偿合同中;

2)须双方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须是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5)必须是对方的对待债务在客观上是可能履行的。

3、法律效果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可以暂时不履行己方的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导致合同终止,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也不消灭自己所负的债务,当对方履行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即告终止,己方须依合同履行己方的合同义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为保护自己的预期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权利。也被成为“先违约抗辩权”。

2、构成要件

1)须发生在互为给付的双务有偿合同中;

2)须双方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3、法律效果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己方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己方债务,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且对己方的逾期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导致对方债务的消灭;当先履行一方纠正其违约行为,使合同的履行趋于正常,满足或者基本满足己方的履行利益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己方应当及时恢复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    

1、概念

不安抗辩权指的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可能危及其债权的情形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所负债务的权利。也被成为“保证履行抗辩权”。

2、构成要件

(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具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

(2)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

(3)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义务已届履行期;

4)须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例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3、法律效果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己方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且己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己方有等待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请求其提供适当担保的权利;己方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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