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赠与房产能否撤销

2022/03/07 12:39:09 查看3137次 来源:姚丹律师

最近常有人咨询,婚后丈夫能把房子送给妻子吗?夫妻本是一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原则上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不分割,往来钱款在家庭内部流转,更像是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仿佛没有发生变化。而到离婚之时,一方主张对方已将房屋赠与给了自己,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未办理变更登记,要求撤销赠与,是否有效呢?

此类问题有两种常见的情形,一种是婚后夫妻购买一套房屋,房屋产权登记于双方名下,后承诺将自己所有的部分房屋份额送给配偶,一种是婚后夫妻一方准备将婚前的房屋全部或部分赠与给配偶。

赠与房屋协议并不完全等同于婚内财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内财产约定生效后对夫妻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其约定的是不特定的财产的归属问题。

而赠与房屋协议虽然签订的主体是夫妻,但其具有明确的赠与特定财产所有权和接受赠与的表示,协议指向的亦是明确具体的对象,且赠与物是赠与人自己婚前或婚后个人特有财产,与一般婚内财产约定大有不同。

并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也对此种类型有了明确的指引,其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即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

婚内财产约定夫妻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对方按照协议继续履行,而赠与房产协议依据司法解释的理解,如果受赠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在该赠与房屋协议未经公证或明显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前提下,赠与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即变更房屋登记手续前可以撤销赠与。

也就是说,婚内赠与房屋协议若没有实际履行,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也没有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在离婚时,赠与人是可以要求撤销的,一方主张该房屋归其一人所有的请求不能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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